第十条 抽样时,被抽样单位应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药品抽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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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抽样操作应当合法、规范、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应当保证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样品的质量。开展中药饮片抽样时,原则上抽样人员应抽取独立包装中药饮片,有特殊要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