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复检申请人在收到复检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联系,确定复检时间、地点等检验事宜。初检机构在收到复检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由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共同将复检样品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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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检样品应当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