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复检机构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与初检一致的检验方法(包含其新版本),使用复检备份样品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出具复检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检验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复检结论为终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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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复检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初检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