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被抽样单位应当按照总局《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出具或提供相关件或资料。
为您提供医疗器械二类备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公司吊销、出版物许可证、外省企业进京施工备案、医疗门诊、医疗美容等服务,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用心去感受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较好健全的售后服务以及真诚的态度均得到新老客户的。
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印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抽样人员应当对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