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区局、直属分局在收到市局有关问题样品的通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对问题样品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健康风险的,核查处置工作在24小时之内启动。核查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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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被抽样单位处抽取的问题样品的进货渠道、未销货库存数量;
(二)问题样品供货单位提供给被抽检人的索证索票情况;
(三)问题样品属于本市生产的,核查其食品生产者资质和原料进货情况以及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备设施、生产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其他应当核查的内容。
核查工作中跨区管辖的,由抽样地和生产地区局、直属分局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