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抽样人员应按照食品年度风险监测工作计划要求,依据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第二节相关要求开展抽样工作,确保样品符合监测计划规定。
我公司主要经营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资质审批;代办北京医疗器械二类备案、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代办公司注册、代办公司变更、代办公司注销、代办公司吊销转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代理进出口备案、餐饮许可证审批、图书经营许可审批。可提供注册地址。出租北京医疗器械库房,代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医疗器械二类备案
第七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年度风险监测工作计划要求,依据本操作规程整第二章第三节相关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准确、可追溯。相应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