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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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监督抽检事先不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
3、食品抽样工作人员应当持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通知书等文件和工作证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用于经营使用的食品中抽取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