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投审会”的要求,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新设国内事业申请步骤为:
(1)投资查询及提供相关服务(经济部投资业务处);
(2)申请核发公司/商号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表(设立公司型态:经济部中部办公室;设立商号:各县市政府)。项目应为陆资来台投资正面表列许可之营业项目,申请单位将核发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表;
(3)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核准(“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检附投资申请书、预查表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人授权书正本等。经审查核准,投审会将核发投资核准函;
(4)汇入投资金额至新设事业筹备处银行账户。经核准取得投资核准函后,才可由境外汇入投资金额;结售新台币时,应持核准函正本向国内银行办理,汇款性质请注明「310M侨外股本投资(大陆投资)」;
(5)申请汇入资金审定(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检附审定投资额申请书、汇入汇款通知书、买汇水单正本及投资事业筹备处银行存折复印件等。经查验相关汇款资料无误,投审会将核发投资额审定函;
(6)办理公司(商号)设立登记:① 设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5亿元以上:经济部商业司;②设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未逾5亿元: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桃园市政府;③设立商号之申请单位:商号所在地之县市政府;
(7)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