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投资登记程序:
(1)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申请投资人在台湾投资设立公司或外商在台湾设立分公司时,应先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公司中文名称及在台湾境内所营事业预查核准。
(2)外来人投资申请及公司设立登记设立公司在一般地区(即加工出口区及科学工业园区以外的地区)者,需先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准投资后,即可汇入资金,再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办理资金审定完成后,则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及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营业人设立登记。在加工出口区及园区设立公司,其主管机关分别为“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及“园区管理局”,由该主管机关办理投资申请及公司设立登记。待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