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报税时间:
(1)会计年度与所得税的申报台湾“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会计年度,为当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止。营利事业在设立登记时可申请采用特殊期间的会计年度。营利事业亦可于之后报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准变更其会计年度。
(2)结算申报营利事业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相关“征稽主管机关”,申报其上一年度营利事业所得。年度结算申报书须申报营利事业的营业收入、成本、毛利、费用、净利,及营业外收入或损失。营利事业尚须将资产负债表、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变动明细表,以及未分配盈余申报书,连同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一并申报。其会计年度为非历年制者,应于其会计年度终了后第5个月结束前申报其营利事业所得税。例如:其会计年度是2012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31日,则其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3)暂缴申报营利事业除符合免办理暂缴的相关规定者外,应于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1/2为暂缴税额,自行向库缴纳,并根据规定格式,填具暂缴税额申报书,附上暂缴税额缴款收据,一并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公司组织(包含外国公司在台湾的分公司)的营利事业,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办理暂缴申报者,应将当年度前6个月的营业收入总额,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规定,试算其前半年的营利事业所得额,按当年度税率,计算其暂缴税额,不适用前项暂缴税额的计算方式。使用特殊会计年度的营利事业暂缴申报时间可比照历年制推算,意即特殊会计月份的初始月份加8(例如:使用4月制会计年度的营利事业,应于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办理暂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