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信息产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申请条件】
企业在申请药品信息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事单位或其它组织(也就是说个人是申请不了的);
(2)企业应有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相关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也就是说得有人员、相关硬件和服务标准)
(3)企业应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的知识的技术人员(2名人员需有)
变更材料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供下列相关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令第292号,2000年9月25日)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药品和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令第9号,2004年7月8日)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信息产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