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相关人员、设施和相关制度;(必须有相关人员、相关硬件和服务标准)
2.2名以上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知识,或依法获得认可的技术人员(2名需具备资质)。
[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申请);
(2) 企业应当有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相关人员、设施和相关制度;(也就是说,必须有人员、相关硬件和服务标准)
(3) 企业至少应有2名熟悉药品、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知识的技术人员(2名合格人员)
[证书类型]
互联网服务分为两类:商业和非商业。
商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等活动。非商业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公开、共享的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书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商业性和非商业性两类:商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商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免费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公开共享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所需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域名证书
三。两名药品和设备相关技术人员
4负责人
5主服务器地址
6公司联系方式
7法人签字、公章
应用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域名注册相关的证书或文件
4列设置说明
5历史发布信息备份与评审相关管理制度及实施说明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网上浏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方法和操作规程》
7药品、器械相关技术人员技术规范复印件或技术文件复印件、负责人复印件和简历
8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包括安全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系统、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9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信息,确保药品信息源合法、真实、安全
10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书,承诺对虚假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11申请人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申请企业申请材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处理流程
1申请人应当向省局行政受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局行政验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正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验收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交给药品化妆品流通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发出拒收通知书,并将需补充更正的所有材料书面通知申请人。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经批准,应当编制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函,交省局行政受理部门;未批准的,不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由省局行政受理部门作出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