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条件
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有适合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人员、设施和相关制度;
(3)有2名以上技术人员熟悉药品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器械知识,或者依法认定。[1]
应用材料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人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制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厅提出申请,网站发起人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企业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和有关材料);
(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或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保荐人同名外,不得命名为“中国”、“中国”或“全国”;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邀请书的单位经营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名称不得包含“电子商务”、“药品投资促进”、“药品招标”等内容;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商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提供收费栏和收费方式说明);
(4)网站上历史发布信息备份和访问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说明;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和内容的方法和操作说明;
(6)药品、器械相关技术人员证书或技术手册复印件、网站负责人复印件和简历;
(7)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网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8)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信息,确保药品信息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安全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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