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

更新:2024-07-21 08:00 发布者IP:180.111.107.118 浏览: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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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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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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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什么时候应该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公司对外股权收购形成了合并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需在年度末对该合并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

商誉减值测试属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基于此,结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相关要求,本次评估选择的评估价值类型为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指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总和金额。

基于企业对资产组预计的使用安排、经营规划及盈利预测,由于企业暂无处置计划,且不存在快速变现的预期,本次评估可收回金额依据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或存在合并商誉时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基于此,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需要分别确定商誉相关资产组在持续使用前提下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及商誉相关资产组在公开处置时的公允价值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指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总和金额。

资产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资产组的公允价值按下列途径确定:

1.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

2.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3.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该价值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也就是说,在信息可获取情况下,可以利用市场比较法确定资产组公允价值。


企业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程序:

1、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减值损失。

2、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商誉和少数股东商誉、总部资产分摊)与其可收回金额,如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3、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合理确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商誉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的减值金额),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重新进行分摊。(准则第22条、第25条、8号文1-3-1-1)


商誉减值测试资产评估评估范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范围是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内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商誉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划分是企业的责任,资产评估师应与委托人、年报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认评估范围的划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商誉减值测试评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原则:

(1)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通常情况下不包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除非不考虑相关资产和负债就无法合理确定评估对象可收回金额。

(2)评估范围不应包括溢余资产或负债、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

(3)评估范围不应包括付息债务。

(4)开发过程中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如其达到预定生产能力尚需投资金额及其完工后现金流可以合理计量,应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5)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资产及相关负债账面价值确定应与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一致。(准则第18条第六款、8号文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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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6年02月09日
法定代表人柴彦云
注册资本100
主营产品专利评估,商标评估,著作权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股权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公司简介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前身为中航会计师事务所(隶属于中国民航总局)资产评估业务部,为落实2005年财政部令第22号和财政部财企【2005】90号文件“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业务从原有会计业务分立,由国家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联合授予的资产评估机构。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直属会员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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