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9日,中基协通过AMBERS系统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一发布,整个私募圈就炸开了锅,因为通知指出,私募机构员工总数不应低于5人,员工不得兼职,不符合人数要求的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否则将被采取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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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数量
建议:对于员工人数认定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AMBERS系统明确提示,“员工”指“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员”,“兼职员工应不计入员工总人数”。对于集团化私募中,同一人士兼任多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不认定为全职人数。
对于员工范围,包括高J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根据《登记须知》,“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而普通员工,指除高管之外的,其他如从事募集、投资(含交易)、风控、运营、研究、财务、行政等职务的员工。
规定层面,没有对“员工”和“从业人员”进行区分,本次《通知》也仅要求保有5名员工而非5名从业人员,这意味着,“员工”仅遵循劳动/劳务用工的概念,无需区分“销售、投资”与“行政、财务”等岗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退休返聘等聘用文件的,且符合中基协对“兼职”和“社保”要求的,可认定为《通知》项下的“有效”员工。
2员工兼职
通知指出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建议:一般员工不得兼职、大家常问到的风控高管亦不可兼职。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余高管原则上均不得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怎么认定“兼职”?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尚未有针对“兼职”的明确定义,实质上看,存在外部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或真实提供劳务履职的即属于“兼职”;从形式审查角度看,通常,在外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经营管理职务的,多被认定为“兼职”;如仅作为股东/出资人,或担任/挂名为“董事”、“监事”且未实际参与经营事务的,通常可不视作“兼职”。
3从业人员注册
通知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建议:在协会的多次反馈中强调从事募集、投资交易、风控、运营、研究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从业资格证。
我们建议申请机构只能有从事财务和行政人事方面工作的员工可以没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他的人员都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很多私募管理人疑惑,没有基金从业资格或者压根未参加考试的全职员工,是否需要为其注册并录入从业系统?要是需要注册并录入的话,在哪儿/哪个端口操作?
我们明确答复各私募管理人,对于没有基金从业资格或者压根未参加考试的全职员工,需要为其注册并录入从业系统,其即便没有通过考试,也可以录入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属于有效人数。
具体操作路径:
在私募管理人-机构管理员账户中,为无从业资格的全职员工新设-个人用户账号后,该无从业资格人员登录其-个人用户端口,进行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填报后,在“从业资格”模块的申请类别上,勾选“无从业资格”即可。
通知指出,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页技能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自首C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第二年起,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其中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5学时。未完成整改的私募机构,会有面临哪些问题呢?
1、若三个月内私募管理人整改到位,则公司正常运营,无影响!
2、若三个月内私募管理人未整改到位,则会收到中基协发送的自律核查或者措施,若此时回复协会,开始整改。注意在此期间,私募管理人想发产品或许不可能了,除非是已经整改完成,因为在产品备案的时候,极大概率会被反馈请管理人完成自律核查再来备案。
3、三个月私募管理人没整改到位,基协发自律核查,私募管理人回答——敷衍的回答——基协再发自律核查通知——私募管理人再敷衍的回答。
不断往复多次,某天该私募管理人或许会收到机构经营异常的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要私募管理人在限期内提交,收到这种专项法律意见书基本属于“死缓”了。
4、还有一种可能性:大批量清理不符合运营要求的,私募管理人
三个月内整改到位——基协发自律核查通知——私募管理人不回复,或者甚至私募管理人没及时接收到;基协再发自律核查通知——私募管理人再没回复,则这个时候很容易被列为失联名单。大部分进去失联名单的,因各种管理人自身问题,基本都会被注销。通过这一条,也可能会产生注销大批量管理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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