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促进老旧车补助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市、县(市、区)两级老旧车淘汰领导小组负责对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拼装及回收报废车辆并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申领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及时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提的“日期”均含当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