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洛发〔2018〕23号)》,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加快推进我市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依据《洛阳市高排放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车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第三条 老旧车车主是指经***交管部门核准的车辆实际所有者(以下简称车主)。
第四条 鼓励老旧车提前淘汰,按照车型、年限给予车主相应资金补贴。
第五条 各县(市、区)老旧车淘汰领导小组应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由***、商务、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服务窗口,一站式受理和审核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的申请,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第六条 市区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资金从市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市)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级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由市级财政视情况分时段预拨,预拨不足时由各区财政先行垫付,市级财政年终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