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十一条 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由车主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申领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申领人应在车辆淘汰后1个月内到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县(市、区)指定的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时,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均需携原件以供核对):
1.《 县(市、区)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第三联);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或车辆转出的,需提交《老旧车转出证明》复印件;
4.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车主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