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需要接受特殊监管:
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
用途限制:其发行外债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这类企业过度举债,避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增加,确保地方债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责任明确: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也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以强化企业的债务责任意识。
经营状况不佳或存在债务风险隐患的地方国有企业:
监测与预警:这类企业会被纳入重点债务风险监测范围,综合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因素进行识别。其外债发行方案会受到严格审核,包括对发行规模、期限、资金用途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企业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限制发行条件:可能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其债券发行的比例、期限结构等进行限制,引导企业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
所属地区债务风险较高的地方国有企业:所属地区整体债务风险较高,可能会影响该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外债发行。监管部门会加强对这些企业的审核,要求其提供更详细的风险防控预案和偿债保障措施,以确保外债的安全发行和偿还。
跨行业、非主业投资较多的地方国有企业:对于过度涉足非主业领域、跨行业投资较多的地方国有企业,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其外债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发展战略,防止资金挪用和脱实向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