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业或企业在申请外债备案时会受到额外限制:
房地产企业:
用途限制: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通过外债获取的资金不能用于新项目的开发、土地购置等其他非债务置换的用途,主要是为了防止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投机性活动,避免推高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和泡沫。
信息披露要求: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发改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需明确资金用途等情况,以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使用的监管和透明度。
地方国有企业:
经营年限要求: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这是对地方国有企业稳定性和经营能力的一种考量,确保企业具备一定的经营基础和抗风险能力后再进行外债融资。
用途限制: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这主要是为了防范地方国有企业因过度举债而带来的债务风险,避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增加。
责任明确: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以强化地方国有企业的债务责任意识。
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这类企业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债融资范畴。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不断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面临着较大的转型压力。为了引导企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型,在外债备案方面会对这类企业进行限制,限制其通过外债融资来维持或扩大高污染、高耗能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状况不良的企业:财务状况不佳,例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出现亏损,或者净资产回报率低于一定标准、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比例等,可能表明企业盈利能力弱或偿债能力差,这类企业难以获得外债备案登记,因为其可能存在较高的外债偿还风险。
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如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处罚、存在严重的税务问题等,或者已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反映出企业信用存在较大问题,也不符合申请外债备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