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外债备案新规主要体现在 2023 年 2 月 10日起施行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6 号)以及 2024 年 7 月 29日正式生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24〕1037号)。以下是对这些新规的主要内容介绍: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新增了对企业组织机构、资金需求、有无犯罪和违规情形等方面的规定。企业应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登记制度:从备案登记制转为审核登记制,强调了发改委对中长期外债发行申请的实质性审查,这也意味着该事项成为一项国家ji行政许可事项,违规未办理外债登记的企业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申请条件:
资金用途:明确规定了外债用途的 “五不”范围,即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但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由审核机构转为发行人自身。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证明》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企业应于每年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等。
法律责任:明确了将追究违规主体的相关责任,但在违规惩戒措施中删除了“或暂停其开展或参与企业外债业务”,给予了企业和中介一定容忍度。
债务工具列举:删除了 “优先股”,明确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ji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的要点:
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事指南》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但通知未明确 “行业” 的划分标准。
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 - 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
zui近三年,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优质企业标准:
支持措施: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申请办理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国家发改委实行专项审核,在部分资料要求以及审核程序上予以适当简化。例如,在申请主体和额度上,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申报,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这些新规的出台有利于完善外债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也有利于更好发挥外债资金在促进扩大内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