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4月8日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该政策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二、政策要点
备案登记制转为审核登记制:根据发改委第56号令《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制已转为审核登记制。这一变化意味着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提交更为详细的申请材料,并经过更为严格的审核程序。
明确资金用途:政策要求企业在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时,必须明确资金的用途,包括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投资金额、资金来源等。这有助于确保企业境外投资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备案条件: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企业需要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
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需高于5%,资产负债率需低于70%。
备案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投资主体身份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证明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构架协议等文件,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流程:
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三、政策意义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政策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资金安全。通过明确的备案条件和流程,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指导,降低了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政策还鼓励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享受投资地政策及税务优惠,增强企业形象及影响力,优化资源配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