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马来西亚公司注销的条件
根据1965公司法令308章,公司拥有者在遇到以下情况时,将被授予权利注销该公司:
1.在1965公司法令的308条文第一章中所注明,公司不再处于营运状态或没有任经何营的业务;
2.在1965公司法令的308条文第3章a条中所注明,该公司面临清盘,但清盘人未采取任何行动;
3.在1965 公司法令的308条文第3章b条中所注明,按照限定期限内,清盘人无法提供任何回报和清盘户账;
4.在1965 公司法令的308条文第3章c条中所注明,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或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收到法庭的勒令解散公司;
在某些情况下马来西亚公司是不被允许解散:
• 该公司拥有大量的股份分配
• 该公司维持在盈利状态
• 该公司Zui近有商业活动
• 该公司Zui近售卖过一些地产
• 该公司拥有未解决的债务
• 该公司牵涉任何法律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