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在马来西亚的公司法中有全面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的种类以下三种:
1、自愿清盘(成员或债权人);
2、强制清盘(由法院);
3、被注册服务商注销。
如果一家公司有偿付能力,它可能会被股东清盘。 如果一家公司资不抵债,它可能被其债权人清盘。
如下为股东自愿清愿与债权人自愿意清盘的区别
股东自愿清盘(“MVWU”) | 债权人自愿清盘(“CVWU”) |
当公司有偿付能力时,清算人由股东会会议任命清算人。 | 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生效,清算人由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任命。 |
公司董事须就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声明,以证明公司将能够在没有作出公司偿付能力声明的情况下全额支付其债务。 | 不需作出公司偿付能力声明。 |
清盘开始后的 12 个月期间。 | |
决定开始与公司(董事和股东)清算程序 | 开始清盘程序的决定取决于公司(董事和股东)。 |
债权人将有权决定委任公司的清盘人,以保障他们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