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债备案登记指南全攻略
新外债备案登记指南全攻略
新外债备案登记指南全攻略
三、细化审核登记程序
国家发改委更新了关于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的请示示范文本,其中,在关于“本次申请借用外债的论证分析”一章新增了借用外债的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作为第三节;而此前的示范文本中仅要求说明借用外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的内容具体需要涵盖以下两方面:一是募投项目本身的经济性分析;二是本次借用外债对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等方面的经济性分析,以及对企业财务可持续性的影响分析。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特别提到,国家发改委出台56号文,旨在对企业合理控制外债规模、强化外债风险意识、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科学设计审核登记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审慎决策,在申请环节即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推动企业外债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示范文本的以上内容调整体现了国家发改委在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过程中树立的引导企业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的政策目标。
在56号文办事指南中,国家发改委还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的形式明确了一些办理细节,具体包括:
《企业借用外债审核(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借用情况和半年一次的外债使用情况,企业应当在网上大厅报送;
央企境外子公司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真实性承诺函应由央企总部出具;
企业借用外债涉及到多家担保主体,申请报告中需要逐一详细描述。
四、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56号文正式实施后2044号文将废止,就新旧规定的衔接问题,国家发改委在常见问题解答中明确,56号文正式施行后,企业原先依据2044号文获得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仍旧有效,企业应当按照所获得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借用外债,并按照56号文有关要求遵守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
在56号文办事指南中,国家发改委重申了56号文中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每期境外债券发行/商业贷款提款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报送借用外债信息;
在《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除以上外,在境内外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权的过程中,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还需注意其应当履行的配合及报告义务。根据56号文第二十七条,审核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企业借用外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因借用外债,需配合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事先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