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借用外债进行备案登记明确事项
国内企业借用外债进行备案登记明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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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间接借用外债”
国家发改委在56号文中并未明确如何界定“主要经营活动”以及“基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
针对“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国家发改委在56号文办事指南中作出正式回应——在判断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将构成“间接借用外债”:
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
对于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断,有关情形仍不能确定的,可就具体情况向国家发改委进行咨询或者向金九国际河北分公司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