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登记流程
37号文登记的流程如下:
创始人设立SPV(特殊目的的载体)即架构的搭建(至香港公司),并以上述SPV公司为股东,设立开曼公司作为未来融资和上市的主体。上市主体新设或收购离岸公司,一般为香港公司。
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对于37号文的登记时点,文件原文的规定是“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境内个人股东,需要在“向特殊目的公司(BVI公司)出资”之前按37号文进行登记。在搭建红筹架构中,境内外架构的连接,即设立境内外商投资企业(WFOE)或境内运营实体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WFOE)即视为出资完成,建议与拟登记银行提前沟通确认。因为37号文主要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如果外商投资企业(WFOE)已经注册成立,说明返程投资已经完成,此时进行37号文登记可能会被认定为补登记(补登记审批权限主要在外汇管理局),流程及难度会相应增加。
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并签署VIE相关全部协议。香港壳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外商投资企业(WFOE)与内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利润转移及符合美国VIE会计准则的标准。WFOE设立后用来协议控制国内运营实体,VIE架构亦初步搭建完成。
境外投资人注入资本。37号文的外汇登记还要求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已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37号文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创始人股东在特殊目的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境内权益公司的章程、合法持有境内权益公司资产的证明文件、与境外投资方签署的投融资协议、境内权益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始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外汇登记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申请书、委托书、股东会决议、承诺函等。
如果搭建架构或者登记过程中不符合要求,可能会需要重新搭建再走一遍流程,会严重耽误时间,建议找专-业机构来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