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就外债备案登记所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简称“《备案证明》”)的有效期通常为自《备案证明》出具之日起1年,且实践中通常认为企业应当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完成外债的发行。针对《备案证明》的有效期,此次国家发改委在《外债备案指南》明确:
(1)就公募发行债券而言,企业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完成定价即可,未在有效期内完成交割不会对发行债券产生影响(但对于私募发行债券是否同样适用于该监管要求,《外债备案指南》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2) 就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而言,企业应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提款,且贷款期限以贷款合同为准。
对于允许多次提款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而言,《外债备案指南》并未明确企业是否需要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提取完毕所有贷款额度还是仅需要进行提款,而目前实践中通常理解为企业仅需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进行提款即可。
保障企业借用外债平稳有序进行,国家发改委已于2020年2月4日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延长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允许已取得《备案证明》的企业,如确因疫情影响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外债发行的,可在有效期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关于延长有效期的书面申请,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效期可延长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