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审
1、资质评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度4月30日和9月30日,评审工作分别于7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结束。
2、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收到个人的申报材料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答复,如个人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或是与所申报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的,向其发出《申报材料整改意见函》,个人应按照整改意见函中意见补充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交送;
3、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负责各地资质的机构向其以书面形式发出通过通知书,收取评定费;
4、评定通过的个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定费用,如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评定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