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升级换证
第十四条 申请晋升等级的人员应达到所申请等级的标准。
第十五条 晋升等级工作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升级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
第十六条 申请晋升等级视同初次申请资质考评。申请晋升等级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报送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资质评定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在申报时,采取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条件或者有关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予以吊销资质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接受报名。
第十九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个人遗失其证书的,应当向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提交本人手写的遗失声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电子证件照等相应材料办理申领新的资质证书,并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http://www.capa.com.cn)进行原证书遗失的公示,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方可申领。
第二十条 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将按照《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评定办法》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行业、企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