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女士离婚后,前婆婆以婚姻存续期间帮忙照顾孙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带孙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现在双方婚姻关系虽已不在,但孩子与父母、祖辈的亲情仍在,不应将长辈的纠葛加注在孩子身上,遂写下“长长的判词”:爱幼护幼,不予支持!
小编认为,婚姻存续期间,老人带孩子,如果没有索要劳务费和支付的生活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老人提出索要劳务费和生活费用支出,不应得到支持。
老人带孙子,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但大多都是自愿、不计报酬的。
从法律角度讲,除非老人在带孩子前,与自己的儿子、儿媳妇签订有协议约定,支付劳务费和生活费用。如果没有这种协议约定,儿子、儿媳妇离婚后,老人索要带孩子的劳务费及生活费用支出,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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