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
京建管[2001]595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外地进京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整顿建筑市场精神,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开放北京市建筑市场。加强服务,简化手续,建立全国统
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欢迎全国**处筑企业参加首都建设,特将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审批程序做以下调整。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资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建立企业管理档案。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外地来京施工建筑业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三、外地建筑业企业初次进京施工,需持工程建设发包单位邀请招标的涵(文件),或持公开招标公告的委托邀请函到市委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确立在京企业信息管理用户名。
办理企业管理档案的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四、建立企业管理档案后,分别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致包承包交易中心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英对照心进行招投标。
五、企业中标后须办理项目登记注册。中标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建委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注删。不须经招投标的项目,可直接办理项目登记注册。
六、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在京设置与自己资质等级相符的管理组织,相1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并配备与
承接工程项目对应的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随企业进京的生产人员必须先经过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获得
七、已经建立档案的企业,在京施工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与其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本市发包单位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八、市建委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按
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暂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岗证。已建立管理档案的外地进京企业仍然要接受市建委的管理监督,以保证管理人员到位和工人持证上岗。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00号令)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和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5、企业在京经营场所的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明);
6、在银行设立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7、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8、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原件;
9、技术负责人、在京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10、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交施工队长名单,以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证明。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管[2004]0121号)、《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750号)
办理时限: 即时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填
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预约办理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3、《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有省办企业加盖省办公章,一式两份;
4、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理进京施工企业备案。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