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资产评估机构即人民法院认可的可以执行涉执、涉案财产评估的资产评估公司。
涉及司法鉴定、诉讼等涉案资产评估,委托人应按照规定委托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否则普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纳。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协商现场调查事宜。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场调查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现场调查的进行,但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沟通见证人见证事宜。现场调查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留现场调查的文字、照片等资料,以书面形式记录现场调查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并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予以确认,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此事项予以披露。
执行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论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包括:
(一)评估基本事项与评估委托书载明事项存在差异的情形以及相关处理方法;
(二)是否进行现场调查,以及现场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配合情况;
(三)人民法院提供材料的欠缺情况,以及评估资料缺失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形成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评估财产涉及的当事人欠缴与评估财产相关的税费等事项,以及评估结论是否予以考虑;未掌握相关情况的,应当予以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形成、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
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ZUI高人民法院系统库内资产评估机构,为全国多家法院系统提供涉执、涉诉案件财产的资产评估,经验丰富,为司法处置资产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