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难,一方面是整体保护环境造成,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知识产权价值抽象,损害难以合理确定,导致知识产权维权一直成为被损害人的心头之病。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额度,对知识产权维权的进步提供了很大的助力。
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方法选择的先后次序为侵权损失法、侵权获利法、合理许可费法,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数额要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确定的,可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需要根据资产评估程序的可执行情况、评估资料的可获取情况等,按照优先次序选择一种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当存在特殊情形需要用到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应当与法院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说明。
1、侵权损失法是以权利人知识产权在侵权损害期间收益的减少总额确定侵权损害金额的方法,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侵权损害金额=∑_i^n▒损失收益
当侵权时间较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需要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
侵权损失法中的损失收益是指权利人被侵权后的收益水平与未遭受侵权时可获得的收益水平的差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损失收益=未侵权预计收益-侵权后实际收益
资产评估人员对损失收益的测算要充分考虑侵权行为对权利人产品销量、产品销售价格以及成本费用的影响。
侵权对权利人产品销量的影响可以用替代法、趋势法、比较法等方法对权利人的销量损失进行度量。
替代法是用侵权人销量作为权利人销量损失的一种简便方法,适用于市场上仅有权利人产品与侵权产品两种,二者在功能特性、用途和价格没有明显差异,权利人产品销量与侵权产品销量存在较强的此消彼长关系的情形。
趋势法是以权利人未遭受侵权时的历史销量水平为基础,采用回归或外推技术预测权利人在未遭受侵权假设前提下的理论销量水平,通过与遭受侵权后的实际销量水平进行比较得到侵权造成的销量损失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知识产权产品在遭受侵权之前具有稳定(增长)的情形。
比较法是以与被评估知识产权相近的产品为参照,通过比较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在其遭受侵权前后与同类可比产品销量差异的变化,反推得到权利人销量损失的一种方法,适用范围较广。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估算权利人销量损失,均需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证检验:一是有适当的证据能够表明知识产权产品在未遭受侵权假设情形下能够实现预计的市场需求,如产品历史订单保持稳定增长,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等;二是权利人具有满足其产品市场需求的产出能力、营销能力,如产品线数量和产能充足,生产人员和营销人员具备足够的胜任能力,信用评级良好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等;三是权利人销量损失确因侵权行为所致,而非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等系统性因素的影响。
2、侵权获利法是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总额确定侵权损害金额的方法,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侵权损害金额=∑_i^n▒侵权获利
同样地,当侵权时间较长,公式中的侵权获利还需要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
若侵权人在侵权之前没有涉案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则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可以用侵权产品总销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但需要考虑涉案知识产权在侵权获利中所贡献的比例;若侵权人在侵权之前已有相关产品销售,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应是侵权人在侵权前后的收益变化,可以参照侵权损失法分析侵权行为对侵权人产品销量、价格以及成本费用的影响。
3、合理许可费法是以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侵权损害数额的方法。采用合理许可费法确定侵权损害时,需要重点关注对许可费合理性的判断,合理许可费的常见确定方法有可比参照法、假想协商法和分析法等。
可比参照法是以可比参照物的许可费确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合理许可费的一种方法。采用可比参照法确定合理许可费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权利人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中约定的许可费,另一种是同类知识产权的许可费。无论采取哪种途径,都需要对所参照许可费的合理性进行恰当分析,并结合许可使用与侵权使用在时间、地域等方面的差异性,合理确定侵权损害数额。
具体采用哪种评估方法,是根据侵权行为性质、可搜集资料等客观因素决定的。资产评估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鉴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