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抽样单填写:
(一)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安全监测抽样单》(见附表1-4-1、附表1-4-2)。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样品编号应按规则进行统一编制。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被抽样单位的实际地址填写,若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抽样时,应体现市场名称,并具体到市场摊位号。被抽样单位名称、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