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抽样人员工作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食品监督抽检通知书》(见附表1-3),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监督抽检性质、抽检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当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可将《食品监督抽检通知书》中的《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情况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以下简称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质证明文件。相关资质符合法定要求的,抽样人员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