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北京公益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27号公告对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范围和慈善组织的类型进行了定义。27号公告在对公益慈善事业范围的定义结合了《公益捐赠事业法》和《慈善法》的相应表述,提出了“公益慈善事业”的概念,把公益事业范围和慈善活动都纳入到本公告所规制的公益慈善事业范围,以适应公益慈善法律的新发展。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就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慈善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