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我国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节点。特别是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大部分处于未实施阶段,其价值判定的盲点较多,评估难度较高。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主要有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成果转化日趋活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作为一种主要的成果转化方式,可以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丰富的科技资源优势、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研发优势和企业家对市场需求敏锐的优势,通过共同入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ZUI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对于教育部直属高校,股权划转价值在 500万元(含)至800万元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股权划转价值在800万元(含)以上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模式:
1、高校直接技术入股模式是指高校直接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合作企业共同投资于目标企业,再将所持目标企业股权分割转让的活动。具体又可分为两条转让路径,一是高校将其股权部分奖励给科技人员,部分划转给资产公司持有的“奖励 +划转 ”路径,见图 1-1;二是高校将其股权部分奖励给科技人员,部分转让给其他企业的 “奖励+退出 ”路径,见图1-2。两条路径的区别在于高校是否继续参与成果转化,如参与需要将股权划转 给资产公司,如不参与即全部转让出去以退出目标企业。
2、高校和资产公司共同技术入股模式是指高校将科技成果产权先变更为高校与资产公司共有,再由高校和资产公司共同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合作企业共同投资于目标企业,并约定各自所持目标企业股权比例,高校将所持股权奖励给科技人员的活动,见图
3、科技人员和资产公司共同技术入股模式是指高校先将科技成果产权转让给科技人员和资产公司共有,再由科技人员和资产公司共同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合作企业共同投资于目标企业,并约定各自所持目标企业股权比例的活动。
科技成果评估方法:
1、成本法 (1)科技成果价值构成。科技成果在资产价值评估的实务中,需要了解的商品价格包括:开发研制成本、流通费用、各种税金、合理利润及机会成本。 (2)应用前提。投入提前。即资产完成了构建过程,处于运营之中或具有运营可能性时,才能对资产的成本进行衡量;续用前提。即只有在资产已完成投入后,在未来肯定可以获得收益,对资产进行重置成本计算才有意义。 (3)适用范围:重置成本法较为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重置全价和应计损耗,对于一切与资产保全相关的业务都适用。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多为以摊销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及技术商品交易中低价格的评估。在更多的时候,它是与收益现值法结合使用。 2、收益预测法 (1)适用范围。此方法评估的是资产的产出价值,适于以转让和投资为目的的资产评估。 (2)应用前提:被评估资产必须具有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并且其收益可以以货币计量;在预计收益期内,被评估资产存在的风险可以明确,并可以以货币计量;统计资料提供的金额,比率一致。 3、“构成要素”评价法 一项科技成果实施后所创造的利润是有资金、经营能力和发明专利三方面作用的结果。可以通过这三个指标进行科技成果价值的评估。
科技成果入股税收事项处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校将部分科技成果产权划转至资产公司,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选择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规定执行。高校和资产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双方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双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详见附录 14】的规定办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产划转缴税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1月 1日至12月31日)计算。高校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 增值税方面
科技成果无偿划转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高校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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