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定义
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是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办理过程: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申请报告→提交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修改报告→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准许→制证发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规条文: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