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应当具备经营场所与库房之间医疗器械进、销、存信息实时传输功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库房温湿度在线监测的设施设备,并向库房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表》(见附件5),办理备案,委托贮存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除外。
外埠企业在本市增设库房的可委托本市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并向受托企业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办理备案。本市经营企业在外埠增设库房的,应向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库房地址变更申请,并在库房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备案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的库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本市经营企业在外埠增设库房的,必要时企业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可对库房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见附件11),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补发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编号与原凭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医疗器械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暂停办理相关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在其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公示满60日后仍无联系的;
(二)获知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已被依法注销,但经营企业未向住所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和交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
(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
(五)提供虚假备案材料骗取备案凭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住所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建立辖区经营企业许可和备案档案,完整记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