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报送解读分析

更新:2024-07-23 07:00 发布者IP:111.201.245.123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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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莘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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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莘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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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20000.00元每个
私募
1
私募基金公司
1
中国
1
关键词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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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现代城C座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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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私募基金成立后的合规要点解读



 1. 不得保本保收益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者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保本保收益内容具体可包括三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证取得固定收益、保证取得Z低收益。
保本保收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认定(详见基小律《浅谈私募基金保底保收益安排之法律风险》):
(1)有效,如方丽琴诉陈利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无效,如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3)仅该条款无效,其他内容有效,如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Z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7-1号)。
2. 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资金池的表现:
(1)不同基金资产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2)基金产品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基金产品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基金产品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基金产品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基金产品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产品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3. 管理人或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侵害投资人利益
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及从业人员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短线交易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未建立相关防范制度及机制,并有效执行。
(3)存在不同基金间的非公平交易行为,在不同的基金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以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基金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4)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5)存在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存在费用转嫁行为,将不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转移给基金;投资活动不符合合同约定。
(6)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如未按照合同关于“预警线”、“止损线”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7)利用管理的基金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8)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基金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4. 股权类基金的投后管理
基金与标的公司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至少完成首期划款工作后正式进入投后管理期,管理人需制定切实可行的投后管理制度。
投后管理制度应至少约定投后管理主体、管理事项、日常管理、突发或重大异常事项处理、增值服务、信息披露等内容。

【基金投资阶段所需文件】

1.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


2. 对赌协议、担保协议、差额补足协议等增信文件


3. 投后管理制度


4. 标的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内部决议文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


5. 防范利益输送制度


6. 公平交易制度


7.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制度


8. 关联交易制度


9. 印章管理制度





2、内控及风险管理合规要点 


1. 是否托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契约型基金均需托管,合伙型基金可以不托管。但在全国42家托管机构中,目前愿意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构并不多,或要求基金投资人有国资背景,或要求自然人投资人不能超过一定数量,或要求基金规模不能低于一定比例,不一而足,门槛较高。
很多小基金Z终只得选择无托管。无托管情况下,管理人需制定详实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全体投资人需对此知情且同意,且风险揭示书及基金合同均需明确注明。
2. 文件存档
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3. 员工管理
(1)负责基金业务的人员均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根据新八条底线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二)递延周期不足3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该规定是否适用于股权类管理人,目前尚不确定,但从监管逻辑角度,股权类管理人也应当建立激励递延制度。

内控及风险管理阶段所需文件

1.全套内控制度文件


2. 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 奖金递延发放制度


4. 投决、交易等留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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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与报送合规要点 



1. 销售环节的信息披露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5条规定,“【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应当根据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状况,综合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仅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尽了告知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募集机构需提高告知说明的衡量标准,对于关键信息需多次强调、反复说明,确保投资人已理解、知悉:
(1)销售环节/募集说明书,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产品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情况等信息。前述要素在基金合同签署时如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投资人阐明。
(2)风险揭示书,需就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详细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单一标的风险、无托管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投资人需签字/盖章确认。
(3)基金合同,需就本基金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详细列明;需明确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2. 备案后的信息披露
(1)定期报送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因此,管理人应根据约定或中基协要求定期向投资人披露基金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信息,对于较为重大的信息,例如基金的年报,Z好取得投资人的回执,以确保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瑕疵或纠纷隐患。
(2)临时报告
需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管理人和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需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例如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均需做好留痕工作。
(3)委托第三方服务
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需在产品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信息披露和报送阶段所需文件】

1.基金的定期报告(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2. 基金的临时报告及投资人回执


3. 募集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4、适当性要求合规要点 



1. 适当性相关制度的建立
(1)投资者分类制度(2)投资者分类转化制度(3)划分产品或服务等级制度(4)执行适当性匹配制度(5)定期开展自查制度或工作机制(6)适当定档案管理制度(7)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制度(8)客户回访检查制度(9)评估与销售隔离制度(10)适当性管理的培训考核制度和工作机制(11)涉及适当性管理的投诉纠纷处理制度(12)违反适当性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13)落实适当性管理的执业规范(14)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产品的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
上述内容为地方证监局检查时可能会查看的事项,建议各管理人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
2. 人员、设备配备及内部培训情况
(1)需指定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分工和分管领导;(2)需设置负责适当性管理的部门;(3)需配备适当性管理工作专职人员;(4)需配备录音、录像及开展非现场业务的留痕设备;(5)需定期或根据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及时组织员工学习、研究相关监管规则,并留痕。
3. 产品的“双录”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如下情形需录音或录像:
“第十二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YE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二十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总结来说,4种情形需要双录:
(1)普通投资者转换为专页投资者;(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3)调整投资者、产品的风险等级;(4)告知普通投资者可能导致其发生亏损的事项时。
4. 半年度投资者适当性自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适当性要求所需文件】

1.适当性相关全套制度


2. 双录留痕


3. 半年度投资者适当性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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