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靴子终于落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布了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备案须知》”)。与中基协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备案须知》”)相比,《2019备案须知》篇幅大幅增加,除过渡期条款外,共有39条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规定。其中,29条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总体要求,剩下的则为专门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4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共3条)及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共3条)的特殊备案要求。
《2019备案须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我们了以下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层面较为核心要点,供业参考。
要点概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封闭运作,满足条件可进行后续募集;如进行后续募集,后续募集规模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不托管,将无法进行后续募集;
专项基金将无法进行后续募集;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签署合伙协议、完成工商变更且完成首CI实缴出资为“募集完毕”;
同一基金实体内不得设置独立核算的不同投资单元;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底层资产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托管;
“发起设立后续基金”条款或将成为必备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
过渡期至2020年4月1日。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封闭运作,满足条件可进行后续募集
2. 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的含义
3. 禁止管理人在基金内部设置投资单元/子份额
4. 通过SPV投资底层资产的私募投资基金强制托管
5. 后续基金设立:习惯成规定
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
7. 过渡期安排
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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