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申请
1、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在安装调试完毕之后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2、核技术利用项目正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辐射环境监测的单位进行验收调查和监测,编制核建设(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表)。
3、承担该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承担该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4、承担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监测工作的单位,对验收调查和监测结论负责。
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建设项目,填写《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编制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编制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表。
7、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