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4、新建、改建、扩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3、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4、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5、新建、改建、扩建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三)申领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