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内容
(一)提交文件
1、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书面报告
2、填报的《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3、竣工验收调查监测报告(表)
4、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三”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调试)的报告。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验收范围
1、与项目有关的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技术方案规定的其它辐射安全与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三)验收条件
1、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及转入审查审批和备案手续完备,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技术档案资料齐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帐完整,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利用在许可的类别和范围之内。
2、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安装或落实,经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监测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3、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辐射安全、防护、防治设施和措施达到该项目安全利用条件。包括:设有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员,经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有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个人及污染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及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