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训。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等。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