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E架构必看37号文登记流程解析|合规操作避坑指南
VIE架构必看37号文登记流程解析|合规操作避坑指南
37号文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主要规范: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投融资。
返程投资,即通过境外架构投资境内资产(如VIE结构中的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
适用场景:
中国创始人在开曼/BVI等地设立公司,并搭建VIE架构。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公司进行股权激励(ESOP)。
未登记的后果:
资金无法合法出境或回流。
境外上市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影响IPO进程。
面临外汇管理局的罚款(如《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
境内居民个人:包括创始人、持股员工等。
特殊目的公司(SPV):通常为开曼/BVI公司,作为境外融资主体。
首 次登记:在SPV设立后、境外融资(如引入PE/IPO)前完成。
变更登记:若SPV股本、股东等关键信息变更,需在30日内更新。
创始人设立BVI/开曼公司作为持股平台(SPV)。
SPV通过香港公司(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签订VIE协议。
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
境外公司注册文件(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章程)。
投资协议(如股东协议、认购协议)。
境内企业营业执照(若涉及返程投资)。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通过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办理(部分地区仅 限外管局)。
审核时间通常为10-20个工作日。
完成登记后,资金可通过合规渠道(如ODI)出境。
若SPV结构变更(如增发股份),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部分创始人误用境内公司作为登记主体,但37号文仅适用于个人。
建议:明确区分个人与公司境外投资(公司需走ODI备案)。
问题:在境外融资完成后才补登记,可能被认定为“事后追认”,影响合规性。
建议:在SPV设立后、融资前完成登记。
问题:遗漏持股员工或早期投资人,导致其无法合法持有境外权益。
建议:确保所有境内居民股东(包括ESOP)均完成登记。
问题:VIE架构下,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的协议控制可能被认定为返程投资,需在登记表中明确披露。
建议:在材料中清晰说明VIE协议安排,避免被认定为规避监管。
问题:SPV增发股份或股东变更后未更新登记,导致后续资金回流受阻。
建议: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7号文登记是VIE架构合规的基石,关键要点包括:
登记主体为个人,公司需走ODI流程。
登记需在融资前完成,避免事后补办风险。
覆盖所有境内居民股东(包括ESOP)。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确保架构动态合规。
对于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建议聘请专 业律师或外汇顾问,确保全流程合规,避免因登记问题延误IPO或引发监管风险。
| 成立日期 | 2024年03月22日 | ||
| 主营产品 | 境外投资备案,外债备案登记审核,发改委立项,外债备案登记审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认证咨询;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版权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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