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申报资质评定
第十条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工作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上、下半年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25日和9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每期评定工作分别于7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结束。
第十一条 资质评定按照申请、初审、实地考察、复审、终评、公示、发证流程进行。
(一) 申请
申报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地区评定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按《评定标准》要求提交材料。
(二)初审
1、地区评定工作组初审工作分别于每年度的5月31日和10月31日以前结束。
2、地区评定工作组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以电子
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其发出《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初审意见通知书》,初审意见分为:
●“材料审核通过”表示企业所提交材料初审合格;
●“材料未合格需补充提交”表示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缺失,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通知意见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或补充不完整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材料不予通过”表示企业未通过材料初审;
●“材料未合格建议降级”表示企业申报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相关标准,建议降级申请。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3、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评定工作组向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发出初审通过通知书,收取评审费;
4、初审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费用,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申请。
(三)实地考察及复审
1、每年6月和11月由地区评定工作组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对该批次通过初审的企业完成实地考察。
(1) 考察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时所提交材料的原件、所申报的工程项目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工程项目合同原件、往来账目情况、联系回访)、固定办公场所、仓储设备等;
(2)考察时间及考察内容以地区评定工作组通知为准。
2、考察结束后,地区评定工作组应将初审与实地考察情况汇总,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评定,并给予复评意见。
3、复审未能通过评定的企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四)终评、公示及缴费
1、终评
复审评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地区评定工作组将所有复评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协会召开评审会给出Zui终评定意见。
评定意见分为:同意通过、不予通过、建议降级。
审议结论为“同意通过”的,表示企业将进入公示程序。
审议结论为“不予通过”的,表示企业未通过此次评定,评定工作组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审议结论为“建议降级”的,表示企业未能通过所申请级别的评定,但达到其他级别标准,由评审会给出建议级别。
2、公示
(1)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终评结束后将本批次通过终评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行业及社会监督;
(2)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级别、作为主要业绩申报的工程项目名称等;
(3)公示过程中未被投诉的企业即为通过评审;
(4)对于受到投诉的企业,评定工作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按照资质评定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企业根据评定结果缴纳“证书认证服务费”,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五)发证
1、公示结束3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为通过评审的企业颁发quanguotongyong的资质证书。
2、在资质评定过程中如企业存在《评定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将随时终止评定,并取消评定资格。
3、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二条 资质评定收费
(一)企业资质评定收费依照《演出行业协会舞美专业技术资质评定收费标准》执行;
(二)申请一项以上类别的,评定费用分别缴纳。
(三)企业未按规定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如企业未通过评定,已经缴纳的资质评定费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