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综合技术zizhi评定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于2013年07月01日颁布,是演出行业规范性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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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演出行业规范有序、健康繁荣地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综合技术zizhi评定(以下简称“zizhi评定”)工作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开展。
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省(市、自治区)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
第三条 申报“zizhi评定”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舞美工程”是指根据演出效果所需进行的灯光、音响、多媒体艺术场景、舞台装置等的设计及施工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舞美工程企业”是指从事上述工程的专业灯光、专业音响、舞台多媒体、舞台装置制作工程的方案设计、设备配置、安装、调试、检测、系统维护的企业。
第五条 舞美工程企业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经评定合格后取得《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综合技术zizhi证书》。
第六条 zizhi评定工作面向全行业开展,企业自愿申请,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zizhi评定工作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各省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评定、年检、升级、换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zizhi证书在全国演出行业通用。 [1]
第二章 类别与级别
第八条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综合技术zizhi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一级为Zuigaoji别。
第九条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综合技术zizhi评定条件:《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综合技术zizhi评定标准》(见附录1)。
第十条 获得《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综合技术zizhi证书》的舞美工程企业,可根据其zizhi等级承接相应工程的单项合同Zui大金额限额(承接工程规模)为:
一级zizhi企业:不受限制。
二级zizhi企业:100万元以下。
三级zizhi企业:10万元以下。 [1]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zizhi评定,应向企业注册地点所在的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的书面材料(具体要求见附录2)。申报及评定工作时间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zizhi评定工作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成立舞美专业机构负责,参与评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确定并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
省级演出行业协会完成评定工作后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quanguotongyong的zizhi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zizhi评定,在评审过程中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评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业务;
(三)违反合同要求,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分包造成不良后果;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六)企业未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七)使用违反合同规定规格、型号的产品;
(八)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等级证书;
(九)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代签合同;
(十)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四条 zizhi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1]
第四章 有效期及年检
第十五条 zizhi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换证。年检换证工作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年检结果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企业在“zizhi证书”期满前30日内,按照要求向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提交《舞美工程企业综合技术zizhi评定年检表》及相应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年检换证审核回复的工作周期为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zizhi评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持有zizhi证书的舞美工程企业符合相应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即为合格;
(二)持有zizhi证书的舞美工程企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总人数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该等级标准的80%,其他条件符合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舞美工程企业的zizhi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总人数未达到该等级标准的80%;
2、第1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
3、被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
4、未按规定缴纳年检费用;
5、zhuanrangzizhi证书;
6、伪造、涂改zizhi证书。
第十八条 年检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业重新核发新证;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省级演出行业协会应重新核定其zizhi并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新核定的zizhi等级低于原等级,达不到Zui低等级条件的,取消其zizhi证书。
第十九条 未申请年检的企业所持有的原zizhi证书失效后,必须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重新申请zizhi评定,经评审通过后,方能获得新的zizhi证书。
第二十条 年检换发新的zizhi证书,必须将原证书交回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注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