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机构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以下简称“舞美资质评定”)工作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的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各地的资质评定、年检、升级、换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 舞美工程
本办法所称舞美工程是指根据演出效果所需进行的灯光、音响、多媒体艺术场景、舞台装置等的设计及施工的工程。
第三条 舞美工程企业
本办法所称“舞美工程企业”是指从事舞美工程的方案设计、设备配置、安装、调试的企业。
第四条 参评资格与基本原则
1、资质评定工作面向全行业开展,坚持自愿原则。企业自愿申请,自主参评、申报自主、退出自由。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报和参评企业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章 资质类型
第五条 类别与级别
(一)资质类别
1、舞美灯光
2、舞美音响
3、舞美视频
4、舞美装置
5、舞美综合
(二)资质级别
专业技术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一级为Zuigaoji别。
第六条 承接工程规模
根据分项与综合对企业的不同要求,分项资质与综合资质承接工程规模分别为:
分项资质(舞美灯光、舞美音响、舞美视频、舞美装置)
(一)一级资质企业: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企业:50万元以下
(三)三级资质企业:10万元以下
舞美综合资质
(一)一级资质企业: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企业:100万元以下
(三)三级资质企业:10万元以下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资质评定标准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
第八条 企业资质申请
资质评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企业资质评定
各申报企业应向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申请表》并一式贰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套,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与页码:
1、企业基本资信
(1)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或三证合一复印件一份);
(2)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一级企业必须提供);
2、企业资格要求
(1)三年内的主要工程业绩合同复印件,工程项目金额符合申请级别要求;
合同标有总价款的页面应加盖合同签署各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合同签署各方加盖的骑缝章清晰可辨;
(2)所申报工程的验收报告;
3、企业管理人员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2)企业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企业聘用合同;
(3)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聘用合同;
4、企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含售后服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企业聘用合同,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料应装订在一起,顺序按照《申请表》中名单顺序排列。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资质申报材料需提交完整电子材料一份,填写完整的《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申请表》与其他所有证明材料盖章扫描后按纸质材料装订顺序排列打包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资质评定流程
(一)初审
1、资质评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度4月30日和9月30日,评审工作分别于7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结束。
2、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答复,如企业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或是与所申报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的,向其发出《申报材料整改意见函》,企业应按照整改意见函中意见补充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交送;
3、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向其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审通过通知书,收取评定费;
4、初审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定费用,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评定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申请。
(二)复审及实地考察
1、资质评定于每年6月和11月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该批次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查。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进行考察,申请二级和三级资质企业采取抽查。考察或抽查内容包括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所申报的工程项目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合同原件、往来账目情况等)及其他抽查材料;
2、考察结束后,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应将初审与实地考察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复审评定;
3、复审未能通过评定的企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
(三)终评及公示
1、终评
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完成复审评定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协会组织或委托专家组进行专门评审,并根据提交材料对每个参评企业的资质等级提出认定结论。
2、公示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终评结束后将本批次通过终评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讯在协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全行业及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级别、作为主要业绩申报的工程项目名称等;
公示过程中未被投诉的企业即为通过评审;
对于受到投诉的企业,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按照《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抽查
由协会指定专门小组对通过终评和公示的企业进行不告知、不通报形式的重点调研或抽查,对于抽查中不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将停止证书发放,并按照《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降级申请、提交补充资料或取消申请等办法处理,并责令负责当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进行自查整改。
(四)发证
通过评审的企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quanguotongyong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换证。
第四章 年检换证
第十四条 年检换证工作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的负责各地资质的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期满前60日内,按照要求向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提交《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年检表》及相应证明材料电子版一份和纸质版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企业,视为放弃年检,在证书有效期终止后,其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 年检换证的审核回复的工作周期为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年检申请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年检表》并一式两份,每份独立装订成册;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套,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与页码:
1、企业基本资信
(1)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或三证合一复印件一份);
(2)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一级资质企业须提交)。
2、企业资格要求
(1)三年内的主要工程业绩合同复印件,工程项目金额符合级别要求;
合同标有总价款的页面应加盖合同签署各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或合同签署各方加盖的骑缝章清晰可辨;
(2)所申报工程的验收报告;
3、企业管理人员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2)企业负责人任职证明、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企业聘用合同;
4、企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含售后服务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企业聘用合同,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料应装订在一起,顺序按照《年检表》中名单顺序排列。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资质申报材料需提交完整电子材料一份,填写完整的《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年检表》与其他所有证明材料盖章扫描后按纸质材料装订顺序排列打包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年检程序
(一)申请年检的企业在向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申请年检的缴纳年检费用;
(二)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对企业申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与新申请资质的评定流程相同。如企业前次申报的工程业绩超出3年限期,则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负责各地资质的机构考察企业年检时申报的在3年期限内的工程项目;
(三)审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年检的企业;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企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重新核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四)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应重新核定其等级,新核定的等级低于原等级,发予新核定等级的证书。达不到Zui低资质评定标准的,不予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五) 年检结果统一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五章 晋升等级
第二十条 已持有资质证书一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晋升等级,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达到所申请级别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晋升等级工作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升级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晋升等级视同初次申请资质评定。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报送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资质证书年检的申请晋升等级,只收取升级费用,不再收取年检费用。
第六章 变更与吊销
第二十四条 持资质证书的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需要更换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申请(包括变更事项、理由及说明);
(二)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交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其中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文件为纸质材料盖章后的扫描件。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资质证书予以吊销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一经查证所申报信息虚假的;
(四)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资质吊销后二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资质评定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遗失其证书的,应当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负责各地资质的机构申领新的资质证书,并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guanfangwangzhan(http://www.capa.com.cn)进行原证书遗失的公示,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负责各地资质的机构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方可申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